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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6

案件名称

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廉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廉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1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舒,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廉凯。关于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廉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徐廉凯共计欠申请人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款、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共计140000元,被执行人徐廉凯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5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还清。2017年6月5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民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