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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邢台县路罗镇牛豆台村村民委员会与中交一公司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路罗镇牛豆台村村民委员会,中交一公司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913号原告:邢台县路罗镇牛豆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县路罗镇牛豆台村。法定代表人:王贵合,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中交一公司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火星路10号。法定代表人:尹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法定代表人:李作恒,系该管理处处长。邢台县路罗镇牛豆台村村民委员会诉中交一公司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邢台县路罗镇牛豆台村村民委员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路罗镇牛豆台村村民委员撤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计2085元,由邢台县路罗镇牛豆台村村民委员负担。审判员  蒋铁雷书记员  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