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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争光与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争光,王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79号原告:王争光,男。被告:王贤,男。王争光与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争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争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争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王争光负担。审判员  卫彦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婉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