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争光与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争光,王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79号原告:王争光,男。被告:王贤,男。王争光与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争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争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争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王争光负担。审判员 卫彦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婉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