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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苏天贵与宋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天贵,宋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73号原告:苏天贵,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宋明强,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苏天贵与被告宋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苏天贵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天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天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天贵承担。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