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苏天贵与宋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天贵,宋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73号原告:苏天贵,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宋明强,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苏天贵与被告宋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苏天贵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天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天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天贵承担。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