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晓春与张如英、张清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春,张如英,张清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926号原告:叶晓春,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丹,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如英,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张清伟,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叶晓春与被告张如英、张清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叶晓春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晓春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楠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