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正平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银业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588号原告:李正平,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第三人:广州银业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度假村景观山庄2号楼301-303房。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平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三人广州银业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正平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胜人民陪审员 刘雪容人民陪审员 李群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泳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