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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正平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银业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588号原告:李正平,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第三人:广州银业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度假村景观山庄2号楼301-303房。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平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三人广州银业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正平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胜人民陪审员  刘雪容人民陪审员  李群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泳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