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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继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继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民初1028号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金泽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99576050F。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小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晓卫,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继锋,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杨占忠,系被告父亲。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杨继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物业费582元;卫生处理费36元,合计62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秦皇岛大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碣海名城项目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依据县物价局的批复,该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为多层0.55元/建筑平方米/月,高层0.85元/平方米/月,长期空置房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被告是该小区5-2-1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8.6平方米,应交纳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物业服务费及卫生处理费621元,期间原告曾多次催缴,但被告拒绝交纳,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给付物业费621元。被告杨继锋辩称,1、收费标准不对,多收我2014年、2015年卫生费72元,楼道灯200元,我听说原告2016年携款逃跑,要求退还剩余电费及卫生费,我住房面积为86.51平米,而原告按88.6平米收取。2、被告未催缴物业费3、原告无起诉权利,因其服务不到位,且已不在碣海名城物业。4、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我可以不交物业费,合同约定原告应24小时值班、巡逻,而一直只有一个看门老头,我家水龙头坏了,四处流水致家具被浸,也无人告知,水表也被偷走,要求赔偿损失16000元。5、原告雇佣黑社会人员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设置路障,消防车辆无法进入。6、小区卫生差,垃圾满地,墙面都是小广告,墙体破损无人修。综上被告应赔偿我损失,退回不合理收费,原告未达到合同约定服务标准,2012年12月物业费超收48元,不应交纳2016年物业费,退回已交卫生费72元,多收面积41元,垃圾清运费550元等均应退回,有事去找物业但一直没人。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秦皇岛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昌黎县碣海名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4年,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乙方义务: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设施、道路、场地或改变用途,确需临时占用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工前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业主入住后服务:……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任何与装修有关的费用……。昌黎县物价局对碣海名城小区收费标准批复决定:物业服务费多层按0.5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未入住空置物业按规定服务费标准的90%交纳,并严格按照《秦皇岛市物业服务收费分等级管理办法》三星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要求执行。另昌黎县城市管理局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被告居住于昌黎县××海名城小区××楼××单元××室,面积86.51平米,2013年1月15日原告按88.6平米收取被告2013年物业费585元及楼道灯电费200元,垃圾清运费等550元,2015年6月6日收取2014、2015年物业费1170元及卫生费72元。原告在物业管理期间占用公共场地修建车棚、消防通道设立铁立柱、公共道路及绿地放置轮胎,小区公共外墙脏且有各种张贴广告,未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诉左北杰系列案照片、前期物业合同、昌黎县城市管理局通知、昌黎县物价局批复、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收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交纳年物业费571元(每月86.51平方米×0.55元/月/平方米×12月)元。综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被告提交证据可证实原告应提供的三星级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并不构成被告拒交全部物业费的理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酌减被告应交纳物业费数额的30%,即被告应实际交纳原告物业费400元(571元×70%)。原告在2013-2015年间按被告住房建筑面积88.6平米收取,多收取被告2.09平米物业费,应予退还被告,其金额为41元(2.09平米×0.55元/月/平方米×12月)。被告的其它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或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卫生处理费36元的主张,因该费用系昌黎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其收取,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继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度物业费359元(400元-41元)。二、驳回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继锋给付卫生处理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龙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