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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王寮镇。被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杨某某妻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陕0528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段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均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