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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892号原告: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燕,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对被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8元,减半收取3574元,由原告抚顺天宇滤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陶家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