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卫与刘素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刘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739号申请执行人刘卫,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素花,女,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关于刘卫诉刘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2348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素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8日前按照(2015)新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素花银行存款58433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