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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卫与刘素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刘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739号申请执行人刘卫,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素花,女,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关于刘卫诉刘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2348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素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8日前按照(2015)新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素花银行存款58433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