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丁建强与安丰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强,安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建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安丰春,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建强与被执行人安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