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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洪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洪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4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洪禄,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阳,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代表人:陈培贤,该支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吴洪禄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北辰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洪禄申请再审称,吴洪禄与中国人寿北辰支公司之间存在1500万元借款关系,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拒不还款,其主张已还清借款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中国人寿北辰支公司已还清借款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吴洪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吴洪禄向中国人寿北辰支公司主张权利的凭据是2013年4月25日,原中国人寿北辰支公司副经理张庆年向吴洪禄出具的1500万元借条,该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是10天,借款利息为50万元。后吴洪禄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4月26日向张庆年个人账户转款1500万元,张庆年亦于2013年5月14日将1550万元汇至吴洪禄之妻张悦苓账户。虽然张庆年还款时间比约定期限迟延几日,但还款数额与借款约定的本金利息数额一致,吴洪禄亦接受了该笔还款。申请再审期间,吴洪禄以还款期限与约定期限不符为由否认张庆年还款与涉案借条的关联性,与其接受还款的行为相矛盾。吴洪禄以此借条主张借款没有还清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中国人寿北辰分公司已还清涉案借款并无不当。吴洪禄称原判决认定该公司已还清借款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洪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春雨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代理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