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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永攀、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攀,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攀,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攀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