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敏与壶关县常平开发区杜家河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敏,壶关县常平开发区杜家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375号原告:雷敏,务农。被告:壶关县常平开发区杜家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李飞,职务:主任。原告雷敏与被告壶关县常平开发区杜家河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雷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敏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雷敏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岗人民陪审员 秦杨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