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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田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田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7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住所地金坛区北门大街2号。负责人:李华,该支行行长。被告:田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田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元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回对被告田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4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梦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吉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