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克权、张克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权,张克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李克权,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被执行人张克康,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5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克康在(2017)浙1125执504号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克康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蓝必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