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宫本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唐高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本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唐高峰,孙立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545号原告:宫本强,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19A号五楼。主要负责人:冯前程,经理。被告:唐高峰。被告:孙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本强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唐高峰、孙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本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本强撤回对被告宫本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唐高峰、孙立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宫本强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