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231彭灿灿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灿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灿灿,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勐腊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思思,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灿灿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灿灿及其辩护人陈思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灿灿于2016年11月,在微信群及朋友圈中发布销售牛肉的广告、信息,招揽客户,在客户支付定金后便将客户拉入黑名单,骗取陈某、李洪甲、李某2人民币55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3日,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彭灿灿订购牛肉,后按彭灿灿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人民币30000元定金后,被彭灿灿拉入黑名单。2、2016年11月23日,被害人李某1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彭灿灿订购牛肉,后按彭灿灿要求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人民币5000元定金后,被彭灿灿拉入黑名单。3、2016年11月23日,被害人李某2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彭灿灿订购牛肉,后按彭灿灿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人民币20000元定金后,被彭灿灿拉入黑名单。被告人彭灿灿于2017年2月20在家中启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灿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李某1、李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灿灿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陈某、李某1等人的陈述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电子数据、被告人彭灿灿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灿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灿灿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灿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灿灿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决定不予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灿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晓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