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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汪淑娟、雷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淑娟,雷瑜,宋琼,程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淑娟,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雷瑜,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宋琼,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程传宝,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汪淑娟与雷瑜、宋琼、程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淑娟未能提供雷瑜、宋琼、程传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雷瑜、宋琼、程传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1300元,已执行到位5130元,其他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汪淑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项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