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芦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小娣,芦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刑初119号自诉人耿小娣,女,1947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人芦闯,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自诉人耿小娣以被告人芦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耿小娣以芦闯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耿小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耿小娣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勇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段晶晶书 记 员 郑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