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久龙与李曙光、李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龙,李曙光,李素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632号原告:李久龙,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李曙光,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李素惠,女,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龙诉被告李曙光、李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久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久龙撤回对被告李曙光、李素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李久龙负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