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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世恒与徐晓颖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世恒,徐晓颖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6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世恒,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晓颖,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伟东,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世恒因与被申请人徐晓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3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世恒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孙世恒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世恒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