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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饶龙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龙辉,男,汉族,1989年6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大学文化,辅警,住固始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2016年9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龙辉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吴章科审判员  祁长琴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