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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红宇与吴家兴、唐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宇,吴家兴,唐治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300号原告刘红宇,女,生于1955年1月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李方敏,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文悦芳,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家兴,男,生于1939年10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被告唐治云,女,生于1946年10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红波,男,生于1973年3月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系二被之子,特别授权代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红碧,女,生于1964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系二被告之女,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宇诉被告吴家兴、唐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吴家兴、唐治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红宇负担。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