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宁良平与刘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良平,刘海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970号原告:宁良平,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华,男,广西方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翔,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原告宁良平与被告刘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告刘海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周志丽人民陪审员 黄礼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