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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宁良平与刘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良平,刘海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970号原告:宁良平,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华,男,广西方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翔,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原告宁良平与被告刘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告刘海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周志丽人民陪审员  黄礼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