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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峰与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峰,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583号原告:石峰,男,汉族,1964年7月6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告: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慧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石峰与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石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67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1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收据,并约定月息为20%,至2015年4月19日,本息共计126700元,被告未清偿该借款,被告收回借款收据后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并约定月息为20%,后原告需要资金向被告催讨该款,但一直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本案已不在本院受理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娇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