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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永盛纺织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与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凯派纺织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永盛纺织装饰配套有限公司,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凯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亚,陆建标,杨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永盛纺织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灶工业集中区A区。法定代表人蔡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彬,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园区E区。法定代表人陈亚。被执行人江苏凯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园区E区。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被执行人陈亚,女,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陆建标,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杨和平,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南通市通州区永盛纺织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与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凯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亚、陆建标、杨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苏0612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人南通市通州区永盛纺织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代偿款3153051.81元,并按年利率6.56%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江苏凯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亚、陆建标、杨和平对被执行人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不能履行部分,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永盛纺织装饰配套有限公司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12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江苏凯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亚、陆建标、杨和平对被执行人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能给付部分,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分担六分之一。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永盛纺织装饰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一份,以本院另一执行案件已在整体处置被执行人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为由,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知晓,申请撤销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应当依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再次申请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以本院另一案件的执行,已在整体处置被执行人江苏红魔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为由,要求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新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