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唐伟林、陈勇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林,陈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259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伟林,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越城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指定辩护人朱国峰,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勇,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伟林、陈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伟林、陈勇及辩护人朱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唐伟林伙同陈某1、方某(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栅溪村山上、陈村毛竹山小屋、谢家桥村花坞山上、谢家桥村霞园1号、仙暇山庄等地,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以“小九”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先后雇佣被告人陈勇及高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抽头,雇佣周某、徐某、陈某2(均已判刑)为赌场望风,自2014年10月中旬至11月10日,共计抽头获利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唐伟林参与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占15%股份,期间赌场抽头获利1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伟林、陈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手机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陈某1、方某、周某、徐某、高某、陈某2、鲍某、王某、欧某、张某、钱某、孙某、蒋某、张荣钿、屠某的证言及陈某1、方某、周某、徐某、高某、陈某2、鲍某、王某、欧某、张某、钱某、孙某、蒋某、屠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伟林、陈勇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唐伟林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陈勇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唐伟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朱国峰建议对被告人唐伟林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唐伟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对其宣告缓刑,不采纳辩护人朱国峰建议对被告人唐伟林宣告缓刑的意见。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伟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三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唐伟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鲁志杰代理审判员  方伟龙人民陪审员  孙秋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