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冒清、沙海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冒清,沙海莉,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达旅游出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以下简称延运集团)法定代表人白宏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娜,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冒清,女,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海莉,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达旅游出租分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以下简称通达公司)负责人杨兴胜,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风情街。(以下简称延安平安财险)负责人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侯序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