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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志明、石家庄伟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志明,石家庄伟润运输有限公司,张春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66号申请人林志明,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申请人石家庄伟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东路10号。被申请人张春岩,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申请人林志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春岩驾驶的冀A×××××、冀A×××××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春岩驾驶的冀A×××××、冀A×××××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河间市马庄停车场,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尚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