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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演景宽与张宝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演景宽,张宝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演景宽,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增亮,陕西北望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宏,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上诉人演景宽因与被上诉人张宝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演景宽于2017年6月5日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演景宽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演景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演景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