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查封丁某所有的机动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550-1号申请执行人温某,男,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丁某,男,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某所有的机动车1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丁某所有的机动车1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力学执行员 黄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献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