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范青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青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311号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25号1幢3-3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0878-2。法定代表人:何弈萱。被告:范青云,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青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