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1,张某3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特5号申请人:张某1,男,200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张某3,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张某1与被申请人张某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申请人张某1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1撤回申请。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郑兴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