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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翟广福与刘淑环、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广福,刘淑环,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新71687部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37号原告翟广福,男,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道清路丽水,被告刘淑环,女,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1898973M法定代表人袁和平住所地新乡市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新716**部队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广福诉被告刘淑环、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新71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广福撤回起诉。诉讼费1007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翟广福承担。审 判 长  胡文兵审 判 员  张红丽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崔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