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翟广福与刘淑环、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广福,刘淑环,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新71687部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37号原告翟广福,男,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道清路丽水,被告刘淑环,女,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1898973M法定代表人袁和平住所地新乡市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新716**部队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广福诉被告刘淑环、河南省和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新71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广福撤回起诉。诉讼费1007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翟广福承担。审 判 长 胡文兵审 判 员 张红丽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崔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