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桂武与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武,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杨桂武,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兰兰,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杨桂武与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兰兰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兰兰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兰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工资账户的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兰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工资账户的存款至北安市人民法院账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兰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工资账户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