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桂芳要求宣告王先贵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桂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民特6号申请人:冯桂芳,女,汉族,生于1944年4月1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冯桂芳要求宣告王先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冯桂芳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称,申请人冯桂芳与王先贵系夫妻关系。王先贵于2010年3月15日从西山板房出走后查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有5年时间。请求宣告王先贵死亡。经查,王先贵,男,汉族,生于1939年9月23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有老年痴呆症。申请人冯桂芳与王先贵系夫妻关系,王先贵于2010年3月15日外出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冯桂芳及其家人多方寻找,王先贵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先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先贵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与王先贵系夫妻关系,系王先贵的利害关系人,王先贵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宣告王先贵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公告期满王先贵至今仍然下落不明,应当宣告王先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先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