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梅、陈郦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梅,陈郦娜,周辉,绵阳城区鸿缘食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083号申请执行人:韩梅,女,羌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陈郦娜,女,羌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周辉,男,羌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城区鸿缘食府,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执行合伙人:郑慧阳,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2日,住成都市武侯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韩梅、周辉、陈郦娜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637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城区鸿缘食府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城区鸿缘食府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