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广忠、欧阳海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广忠,欧阳海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735号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工农兵大道462号。法定代表人刘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汉江,信用联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陈广忠,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欧阳海风,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广忠、欧阳海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被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胡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