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侯海晶、姜明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海晶,姜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海晶,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姜明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候海晶与姜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明磊名下有鲁F×××××号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姜明磊名下的鲁F×××××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