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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财保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宇飞、计丽华对牛同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宇飞,计丽华,牛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财保30号之二申请人:董宇飞,男,1989年11月14日生,住柳河县。申请人:计丽华,女,1968年8月17日生,住柳河县。被申请人:牛同文,男,1967年8月5日生,住柳河县。申请人董宇飞、计丽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同文名下的北京牌小型汽车的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董宇飞以其所有的某银行柳河县某支行的储蓄卡内的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宇飞、计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牛同文名下的北京牌小型汽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及办理过户手续等,期限为自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5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赵连伟审 判 员  庄国峰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