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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兴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兴广,高红,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8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西路20号负责人:杨守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海清,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瀛洲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肖兴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兴广,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高红,女,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合兴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肖玉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兴广、高红、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381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