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市林业局与梁其旺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口市林业局,梁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07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林业局,住所地海口市政府办公区17栋北楼5楼。法定代表人冯勇,局长。委托代理人颜为麟,男,海口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杰,男,海口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梁其旺,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林业局于2017年3月2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己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梁其旺于2015年10月开始在海口市××区建造一间水泥结构平顶房,长度为12.5米,宽度为10米,总面积为125平方米,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林业局2016年7月22日下达海林罚权告字(2016)第01050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被申请执行人梁其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期限。被申请执行人梁其旺表示无异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林业局向被申请执行人梁其旺送达了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梁其旺作出:”一、对非法占用的林地面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625元;二、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梁其旺。被申请执行人梁其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林业厅申请复议,未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或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林业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林业局作出的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决定合法有效。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梁其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为此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非法占用土地非诉案件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故对于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林业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梁其旺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林业局海林罚决字(2016)第010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梁其旺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tojhaxmhjhkm4cnubm审 判 长 冯成壮人民陪审员 詹武彬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书 记 员 安志红审核:冯成壮撰稿:蔡婧校对:安志红印刷:张林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