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4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严健中与王志苹王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健中,王志苹,王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630号原告:严健中,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王志苹,女,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王绪林,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严健中与被告王志苹、王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严健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健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