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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开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开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847号罪犯温开生,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20008)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温开生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43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开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劳动能手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温开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开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建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