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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贾庆华与丁宝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华,丁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92号之二申请人:贾庆华。被申请人:丁宝华。申请人贾庆华与被申请人丁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冀1123民初3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丁宝华银行存款10000元,期限12个月。申请人以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行卡号62×××74帐户存款3000元提供担保。贾庆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贾庆华已申请撤回起诉,故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丁宝华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贾庆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行卡号62×××74帐户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