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1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吉明与慈建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明,慈建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407-2号原告:李吉明,男,193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省委,潍坊寒亭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建兵,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一号次干道东二号次干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5281303A。负责人:韩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女,1992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原告李吉明诉被告慈建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李吉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吉明负担。审 判 长 张剑波代理审判员 张 梦人民陪审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