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月嫦与姜守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嫦,姜守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152号原告:杨月嫦,女,1959年1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姜守通,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杨月嫦与被告姜守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杨月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月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月嫦撤诉。案件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计761元,由杨月嫦负担。审 判 员 郑进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巧素书 记 员 李曾楠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