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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古文松、新乡市红石榴粮储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文松,新乡市红石榴粮储贸易有限公司,武陟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古思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文松,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红石榴粮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镇(福宁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章,总经理。原审被告:武陟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小彬。原审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542号附近。法定代表人:田翠娥。原审被告:古思杰,男,成年,住焦作市武陟县。上诉人古文松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红石榴粮储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陟县兴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古思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9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原被告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四被告住所地均在武陟县,由武陟县法院审理本案较为适宜,且双方不存在侵权关系,被上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被扣押的小麦等,属于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案件管辖权。本案原告起诉小麦被扣押的纠纷发生在新乡大召营镇境内,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另,法院确定案由仅由原告诉状及初步证据即可,原审将本案确定为侵权纠纷在程序上并无不当,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需经实体审理方能确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