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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朝军与韩艳芬、张亚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军,韩艳芬,张亚生,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军,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韩艳芬,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亚生,男,1972年9月17日,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执行李朝军与韩艳芬、张亚生、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